依據100年11月30日公告修正通過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6條規定,未來從事居家式托育服務者(即保母人員),提供居家式托育服務,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登記後,始得為之。惟依同法第118條規定,自103年12月1日開始辦理登記事宜。依據「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第8條、第10條」辦理,申請為期兩個月,請務必耐心等候。
一、誰可以從事居家式托育服務?
● 應成年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取得保母人員技術士證。
2.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幼兒保育、家政、護理相關學程、科、系、所畢業。
3.修畢保母專業訓練課程且領有結業證書。
二、居家式托育服務登記流程
1.居家托育人員備妥相關文件
2.向托育地點所屬之中心提出申請
3.審查申請文件及托育環境訪查
4.核發『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證書』
★申請流程約需要兩個月的時間,請耐心等候。
5.接受主管機關輔導、檢察、管理、在職訓練
6.效期六年,屆滿前三個月內檢具文件換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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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在宅托育本中心會派訪視員到您家進行第一次家訪。並檢查您的各項資格、環境,合格後才將資料送至社會局,完成審查才會核發居家托育人員登記證,並請您留意掛號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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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正式拿到『居家托育登記證書』均不可先私下收托幼兒,不然將罰款3仟至6萬元不等。[依據:兒權法第26條第一款、兒權法第90條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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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育人員從登記證核發日起算六年有效,期間需遵守托育相關法令,例如:不得兼職、收托人數規定、每年18小時在職訓練…等,如果未遵守,除依法接受裁處,未及時改善將影響托育資格與屆期換證資格,請您務必符合相關法規規定。
三、辦理登記要準備什麼資料?
1. 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申請書
2. 三個月內2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2張
3. 服務登記處所共同居住成員之名冊
4. 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5. 保母人員技術士證,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幼兒保育、家政、護理相關學程、科、系、所畢業證書,或托育人員專業訓練課程結業證書等資格證明文件影本《三種資格擇一即可》
6. 居家式托育服務登記切結書及申請調閱警察刑事紀錄同意書正本
7. 自我評量後之托育服務環境安全檢核表正本
8. 三個月內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良民證)正本1份
9. 三個月內健康檢查合格證明正本1份《含A型肝炎抗體(含IgM Anti-HAV及IgG Anti-HAV)檢驗、傷寒檢驗(糞 便培養檢驗方式)、胸部X光檢查》
【相關表單及辦理說明請至下載專區-居家式登記托育服務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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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育人員需接受中心依新北市政府社會局規定以不約訪為原則的無預警訪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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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托育人員違反相關法令,如違反收托人數規定或其他重大違規事件,本中心將依違規事件輕重開立限期勸導單,並通報新北市政府社會局,嚴重事件新北市政府將依法處罰三仟元至六萬元罰責(採連續開罰)或廢止登記,請務必遵守法令規定。[依據:兒權法第90條第一款]
※想了解居家托育服務(保母)相關資訊,請點選下方
●衛福部社家署網站-居家式托育人員 (保母)登記資訊專區
●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