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記當托育人員(保母)

  依據100年11月30日公告修正通過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6條規定,未來從事居家式托育服務者(即保母人員),提供居家式托育服務,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登記後,始得為之。惟依同法第118條規定,自103年12月1日開始辦理登記事宜。

一、誰可以從事居家式托育服務
●  應成年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取得保母人員技術士證。
2.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幼兒保育、家政、護理相關學程、科、系、所畢業。
3.修畢保母專業訓練課程且領有結業證書。

二、居家式托育服務登記流程
1.居家托育人員備妥相關文件
2.向托育地點所屬之中心提出申請
3.審查申請文件及托育環境訪查
4.核發『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證書』
  ★申請流程約需要兩個月的時間,請耐心等候。
5.接受主管機關輔導、檢察、管理、在職訓練
6.效期六年,屆滿前三個月內檢具文件換證

三、辦理登記要準備什麼資料?
1. 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申請書
2. 三個月內2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2張
3. 服務登記處所共同居住成員之名冊
4. 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5. 保母人員技術士證,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幼兒保育、家政、護理相關學程、科、系、所畢業證書,或托育人員專業訓練課程結業證書等資格證明文件影本《三種資格擇一即可》
6. 居家式托育服務登記切結書及申請調閱警察刑事紀錄同意書正本
7. 自我評量後之托育服務環境安全檢核表正本
8. 三個月內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良民證)正本1份
9. 個月內健康檢查合格證明正本1份《A型肝炎抗體(IgM Anti-HAV及IgG Anti-HAV)檢驗、傷寒檢驗胸部X光檢查
【相關表單及辦理說明請至下載專區-居家式登記托育服務登記

※想了解居家托育服務(保母)相關資訊,請點選下方
衛福部社家署網站-居家式托育人員 (保母)登記資訊專區
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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